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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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洲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林榮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情形,於民國107年5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7年10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參酌被告被起訴之上揭罪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依本案訴訟程度,對被告維持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尚屬必要。是應自107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
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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