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472號聲請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更正附表利息年利率及違約金之請求(本票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