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告君儒有限公司代表人 詹儒森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