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茂群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3,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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