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99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