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38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人事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七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泛亞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PA0000000號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542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存單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27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本案假扣押執行之標的物,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字第4581號調卷執行分配完畢等語,其假扣押原因消滅,經調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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