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調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調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調字第1003號聲請人台北九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玉蘭 代理人 賴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飛龍 ,聲請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1樓」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建物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及該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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