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2754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告 遲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9,817元,及其中3萬5,643元自9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