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2812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莊雪君 被告 楊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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