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2856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鐘麗雅 被告 林得明 最後籍設基隆市○○區○○街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計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七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計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