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 汪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0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8│├──┼──────────┼───────┼──┼──┤│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