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智逸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