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茂仁 原告與被告 江忠樺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3,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