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2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藍啓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22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