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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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峻選任辯護人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46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嘉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嘉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吳東翰 佯稱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等語,致吳東翰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分別交付現金或匯款至張嘉峻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共詐取吳東翰新臺幣(下同)912萬1,490元,其間僅歸還16萬7,000元予吳東翰。嗣張嘉峻遲未返還投資款項及宣稱之獲利,吳東翰至此始知受騙。案經吳東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嘉峻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東翰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㈢新光銀行存摺與歷史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書、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5年8月10日(105)新光銀業務字第10504847號函及後附吳東翰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
5年8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521027號函及後附吳東翰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5年8月22日(105)新光銀業務字第10504985號函及後附臨櫃借方交易之傳票、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5年8月23日一總營集字第33816號函及後附許 汶馨 開戶基本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105年8月23日北富銀中壢字第1050000053號函及後附張嘉峻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4日儲字第1050149415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8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50002796號函及後附 廖香宜 、 陳建均 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46851號函及後附 邱馨曦 、 林文媗 、 何珮瑜 開戶基本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52562號函及後附 李建翰 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合約書、借據、本票、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行為難認允當,且詐騙之金額高達912萬1,490元,使告訴人慘遭重損,是見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極鉅,並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再衡以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詐欺所得為912萬1,490元,其中已返還告訴人16萬7,000元等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4頁),是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為895萬4,
49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對其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期│詐騙方式│交付金額│現金交付/匯入帳戶│││││(新臺幣)││├──┼───────┼─────────┼───────┼────────────┤│1│民國104年3月│張嘉峻佯稱急需資金│3萬元│現金交付張嘉峻。│││16日│週轉。│││├──┼───────┼─────────┼───────┼────────────┤│2│104年4月17日│邀吳東翰投資位於桃│12萬元│現金交付張嘉峻。││││園市○○區○○○路││││││附近之「伍星酒店」││││││(下稱投資伍星酒店││││││)。│││├──┼───────┼─────────┼───────┼────────────┤│3│104年4月20日│投資伍星酒店│16萬8,000元│張嘉峻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帳號7131││││││00000000號帳戶。│├──┼───────┼─────────┼───────┼────────────┤│4│104年3月16日│邀吳東翰投資臺中東│27萬6,000元│現金交付張嘉峻。││││亞遊藝場(下稱投資││││││臺中東亞遊藝場)。│││├──┼───────┼─────────┼───────┼────────────┤│5│104年8月16日│張嘉峻佯稱其收客人│7萬6,000元│現金交付張嘉峻。││││玩地下運彩之下注單││││││,代客人下注,並於││││││客人輸錢時,││││││代客人墊款以賺取利││││││息,邀吳東翰投入資││││││金一同賺取利息(下││││││稱球板輸錢客人放款││││││)。│││├──┼───────┼─────────┼───────┼────────────┤│6│104年8月23日│球板輸錢客人放款。│2萬元│現金交付張嘉峻。│├──┼───────┼─────────┼───────┼────────────┤│7│104年8月31日│投資伍星酒店。│20萬元│匯款至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8│104年9月2日│球板輸錢客人放款。│31萬元│現金26萬元交付張嘉峻;5││││││萬元匯入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9│104年9月21日│球板輸錢客人放款。│5萬元│匯款至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0│104年10月12日│投資臺中東亞遊藝場│40萬元│匯款至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1│104年11月5日│邀吳東翰投資張嘉峻│32萬元│匯款至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工作地點之賭場系統││銀行帳戶。││││,入股成為莊家,即││││││可分紅(下稱投資澳││││││門賭場系統)。│││├──┼───────┼─────────┼───────┼────────────┤│12│104年11月20日│投資澳門賭場系統。│1.5萬8,000元│1. 林文煊 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6萬4,100元│2.TSAICHIHYU所有之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帳號23-11││││││-00-000000號帳戶。│││││3.27萬7,840元│3.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3│104年11月30日│投資澳門賭場系統。│38萬元│ 許汶馨 所有之第一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4│104年12月1日│投資澳門賭場系統。│33萬4,000元│廖香宜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國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5│104年12月2日│投資澳門賭場系統。│6萬4,355元│TSAICHIHYU上開中國銀行││││││帳戶。│├──┼───────┼─────────┼───────┼────────────┤│16│104年12月4日│投資澳門賭場系統。│1.30萬元│1.林文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2.92萬元│2.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7│104年12月28日│投資臺中東亞遊藝場│26萬元│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8│105年1月28日│投資張嘉峻創設之公│1.43萬2,816元│1.CHANGWEITIEN之中國銀││││司。││行澳門分行帳號23-11-10││││││-000000號帳戶。│││││2.2萬7,154元│2.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9│105年2月4日│只要投資港幣15萬元│8萬元│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至少有港幣1萬5,0││戶。││││00元之報酬(下稱投││││││資港幣15萬元)。│││├──┼───────┼─────────┼───────┼────────────┤│20│105年2月16日│投資港幣15萬元。│15萬元│何珮瑜所有之中信銀行 士林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105年2月20日│投資港幣15萬元。│3萬元│何珮瑜上開中信銀行帳戶。│├──┼───────┼─────────┼───────┼────────────┤│22│105年2月21日│投資港幣15萬元。│1萬4,000元│何珮瑜上開中信銀行帳戶。│├──┼───────┼─────────┼───────┼────────────┤│23│105年2月24日│投資港幣15萬元。│14萬6,000元│現金交付。│├──┼───────┼─────────┼───────┼────────────┤│24│105年2月26日│投資港幣15萬元。│4萬元│現金交付。│├──┼───────┼─────────┼───────┼────────────┤│25│105年3月1日│投資港幣15萬元、│40萬元│現金交付。││││張嘉峻謊稱曾預出籌││││││碼供客人賭博,惟該││││││名客人賭輸港幣60萬││││││元,張嘉峻需要資金││││││先將該等籌碼補上,││││││否則會影響張嘉峻與││││││吳東翰間投資獲利之││││││結算,要吳東翰投入││││││資金(下稱短期補坑││││││)。│││├──┼───────┼─────────┼───────┼────────────┤│26│105年3月4日│短期補坑。│38萬元│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27│105年3月10日│短期補坑。│1.18萬元│1.邱馨曦所有之中信銀行右││││││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2.22萬元│2.陳建均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西松分行帳號00000000││││││127號帳戶。│││││3.30萬元│3. 楊善米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0萬元│4.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28│105年3月18日│短期補坑。│90萬元│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29│105年4月22日│短期補坑。│1.21萬元│1.林文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2.3萬元│2.李建翰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26萬元│3.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30│105年5月5日│張嘉峻謊稱其金融機│1.10萬元│1.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構帳戶遭金融監督管││帳戶。││││理委員會凍結,因而│2.10萬元│2.邱馨曦上開中信銀行帳戶││││無法匯款予吳東翰,││。││││需補稅方能解除限制││││││。│││├──┼───────┼─────────┼───────┼────────────┤│31│105年5月9日│同上。│1.5萬元│1.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2.30萬元│2.張嘉峻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3.4萬3,225元│3.TSAICHIHYU上開中國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