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