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7號聲請人 楊秀枝 相對人 古皓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 黃國棟 、 黃國賓 、 黃淑貞 之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國棟、黃國賓、黃淑貞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四)被繼承人黃國棟、黃國賓、黃淑貞之繼承系統表。
(五)欲分割遺產之分割方案(如有遺產分割契約書,請併予提出)。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洪美雪(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0)。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