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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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