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蔚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施木村 │永豐商業銀行│97年8月5日│9,000元│AB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