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因遭搶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9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榮欽 │高雄縣仁武│654330│36,000元│98年6月20日│0000000│││││農會信用部││││││├──┼──────┼─────┼──────┼────────┼───────┼──────┼───┤│002│得利開發事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31,320元│98年6月20日│526096││││有限公司│業銀行鳳山│││││││││分行││││││├──┼──────┼─────┼──────┼────────┼───────┼──────┼───┤│003│東倉超商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18,840元│98年6月20日│0000000││││公司│業銀行 北鳳 │││││││││山分行││││││├──┼──────┼─────┼──────┼────────┼───────┼──────┼───┤│004│ 李文上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41,800元│98年6月20日│0000000│││││業銀行大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