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順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美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順興汽車貨運有│台中商業銀行新豐│105年12月31│66,150元│0000000││││限公司徐美玥│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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