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000A112010B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BU000A112010B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陳順輝法官陳立祥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映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