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證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原告 林義榮 被告 林群雄
林炳雄 林媛貞 林曼麗 林彰泰
林小梅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證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當事人對法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如其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或上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内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不服上開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而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家抗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不服再抗告至最高法院,又經最高法院於111年1月19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8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原告並已於111年2月7日收受此裁定,亦有送達證書附於前揭最高法院卷宗可參。惟原告迄未依本院上開裁定補正裁判費,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