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良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暨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宗良(已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60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09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宗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110年
514日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0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107公克、驗
餘淨重0.09公克),經鑑定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0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確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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