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15號聲請人阡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泉振 代理人 吳伯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華濤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103年2月28日│622,280元│FD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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