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紹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孜前因(一)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53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另因(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因(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脫逃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56號裁定確就(一)、(二)所示各罪以及(三)之脫逃罪部分減刑,並就(一)、(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另就(三)之脫逃罪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並與(三)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上開(一)、(二)、(三)所示各罪接續執行,並於民國95年6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1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