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92號事件之承審法官多件另案及本件相牽連事件經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中,又有他案被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渠等竟未依法自行迴避,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等法令,枉法裁判,意圖吃案包庇,破壞我國憲政體制,爰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3年7月14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該裁定業於103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遲至103年7月24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見本院卷第1頁上之收狀日期戳),足認聲請人係在該事件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揆諸首揭說明,因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聲請渠等迴避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郭銘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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