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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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故買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聲減丁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8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某日止間連續故買贓物,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23號(偵查案號:93年度偵字第4537號、94年度偵字第1791號、第2625號、第3371號、第49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