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3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與附件編號1、2、4、5、6、11所載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甲○○所犯如附件編號7至10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編號3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件編號3部分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7至10因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後不合減刑規定,但聲請仍依本條例第11條規定,就編號1至6號及11號;編號7至10號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