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意旨略為:兩造間關於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字第735號事件成立調解,因相對人未按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第一期款項,各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依聲請狀之意旨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筆錄影本,本件聲請事項與本院107年度他調字第735號事件之內容為同一事件,由於調解經成立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且調解成立筆錄並得作為執行名義,因之,聲請人就同一債權,並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