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168號189號197號201號216號255號297號301號333號371號388號103年度易字第107號
207號208號257號258號292號293號294號361號426號5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遠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遠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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