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建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鄭建宜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參,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2度通緝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案件之審判及執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下同)103年6月30日起執行羈押。聲請人雖以上開理由聲請責付、限制住居,惟:被告前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案,本院發佈通緝緝獲後,經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1樓,並命其應於103年5月6日下午2時至本院報到,然其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再度拘提、通緝後始緝獲到案,足見其確有逃匿之事實,且限制住居對其並無何拘束力,況其目前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此外,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其他不得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其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聲請責付、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