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3號債權人銘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烱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展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福展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林紀群」抑或「 林紀羣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權人銘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更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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