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4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
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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