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雨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第22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雨欣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