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21號抗告人寶錸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鄔保才 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36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即明。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6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僅於民事抗告狀內記載「另狀補提理由」等語,並未具體表明其抗告理由,致本院無從判定其請求有無理由,茲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