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 林溪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金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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