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告 顏國秉 上原告與被告 蔡智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