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47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己○○被告 艾瑞斯 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以年息百分之○點六七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艾瑞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艾瑞斯公司)、丙○○、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艾瑞斯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6日邀同其餘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4月25日止。
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一年利息按年息6%固定計算,第二年起利息按原告公告之牌告基準利率加碼2.89%機動計算。借款人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借款人如有約定書第6條所列各款之情事者,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艾瑞斯公司僅攤還本息至95年4月25日止,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本金1,234,986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34,986元及自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6.7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5月26日起至95年11月25日止,以年息0.67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95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35%計算之違約金。㈡原告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暨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34,986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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