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3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秩東 (原名 鄭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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