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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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殺害尊親屬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殺害尊親屬等5罪,經本院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
5部分,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崑山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