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交附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交附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壢交簡字第六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三十萬元)。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吳麗惠
                      法官 朱敏賢
                      法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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