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四四號
原 告 乙○○即成功建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1879-6
號、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面額新臺幣(下同)八萬七千七百一十
元、票據號碼S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提示竟遭退
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