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號
原 告 乙○○
兼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右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等被繼承人 林四堂 於民國(下同)五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與被告簽
訂不動產旱地買賣契約書,林四堂買受坐落嘉義縣○路鄉○路段○○○○號及同
段二二九之二地號二筆土地所有權,價金為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四百元,已
如數付清,買賣當時系爭土地尚登記為訴外人 陳林秀鑾 所有,兩造因而特別約定
待債務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為移轉登記,嗣前開土地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
日登記為被告所有,惟被告卻拒不依約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後林四堂死亡,經
其等以買賣及繼承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