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異議人 李祐甄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4084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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