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林新洋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李沈合 兼法定代理人 李崑歲
李穗園
李崑照
李崑逸
李崑峯
李姝嫻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