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81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雨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上漏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