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35號原告時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吳政忠 被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