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顆粒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陸陸克)、安非他命溶液貳瓶、吸食器貳個(含安非他命殘渣)、玻璃瓶壹個(含安非他命殘渣)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0一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顆粒一包、溶液二瓶、吸食器二個及玻璃瓶一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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