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韻臻選任辯護人王士豪律師被告羅世育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532號、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韻臻、羅世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韻臻、羅世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以106年度偵字第1532號、第153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依其2人之自白、證人 羅清水陳信達黃貴松潘嘉浚沈宏亮 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扣案毒品等證據資料,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1、
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被告2人所犯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次數非少,可預計將來判決刑度非輕,依一般趨吉避兇不甘受罰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裁定自民國106年
5月2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均將屆至,被告邱韻臻之辯護人固以:被告邱韻臻已坦承犯行,不能單以重罪做為被告邱韻臻有逃亡之虞的事證;被告 羅世育固 以:家中父親已過世,只剩母親1人,且已年老,其辯護人則以:被告羅世育母親需其侍奉,被告羅世育無逃亡之必要,且無經濟能力逃亡;爰均請求給予被告2人交保之機會等語。惟查,被告2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次數非少,可預計將來判決合併定執行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被告2人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又被告2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次數非少,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命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本院認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是上開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均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6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張國隆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瑞哲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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